首页 > 新闻动态 > 法律法规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人才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和服务工作,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20〕49号)涉及人才限价商品住房(即I型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和管理办法进行优化完善。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配售管理方面

2022年起销售的人才限价商品房项目,取消按照家庭人口购买对应户型面积的规定,申购家庭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申请保障资格时自主选择户型。

二、售后管理方面

将人才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限制期从10年调整为5年,即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取消人才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约束机制,人才家庭购买人才限价商品住房后,在符合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其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以上售后管理办法调整意见适用于2020年以来已配售以及今后新配售人才限价商品住房项目。

三、有关事项

除上述优化调整内容外,我市人才限价商品住房其他销售和管理事项仍按照榕政综〔2020〕49号文件执行。

II型限价商品住房参照上述优化调整意见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一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下一篇: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1 房屋检验检测网   京ICP备20230266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