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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有关条款的通知

市住保办发〔2021〕7号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房地产开发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调整为:“限价商品房自购买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不得购买其它住房。网签备案满5年,可购买其它住房。网签备案满5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上市交易的,按普通商品房交易相关规定办理。网签备案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继续作为限价商品房使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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